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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加强青年教师教育教学实践能力锻炼的意见

发布日期:2008年05月10日 10:10    作者:     来源:     点击:

为贯彻科学人才观,加强青年教师教育教学实践能力锻炼,促进青年教师尽快掌握教育教学规律,适应教学岗位,培养他们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,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,现结合学校实际,提出本意见。

一、锻炼对象

凡年龄在35岁以下、硕士以下学位(含硕士)的亚盈-(中国)股份有限公司新进青年教师,来校后的头3年内必须通过教育教学实践能力的锻炼。

二、锻炼岗位

(一)班主任(辅导员)或学生管理工作。

(二)教务员或相关教务管理工作。

(三)实验技术员或实验实习基地技术员工作。

三、基本要求

(一)除教学工作急需,经教学院、部同意并经教务处、人事处批准外,青年教师来校第1年内必须经过上述(二)、(三)岗位中的一个岗位满1年的锻炼方可转正定级。因教学急需,第1年内未能安排锻炼的,第23年再行安排,否则,第2年或第3年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。

(二)本科毕业生评聘讲师职务时,必须担任班主任(辅导员)或从事学生管理工作2年以上,且有满1年的其他两个岗位任一岗位的锻炼经历;硕士毕业生必须经过上述三个岗位中的一个岗位满1年的锻炼经历,方可认定或破格评审讲师任职资格。

(三)对承担教学任务不多的青年教师,可以在完成教学任务的情况下,同时接受上述岗位的锻炼;对实行青年教师导师制指导的对象,还必须执行相关规定。

(四)各教学院、部要高度重视青年教师的培养锻炼工作,积极为他们安排锻炼岗位,并加强领导、引导和考核工作,要把青年教师的锻炼经历作为转正定级、考核和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。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,为青年教师的培养锻炼提供良好的平台。

四、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

五、本意见由人事处负责解释。

附:青年教师教育教学实践能力锻炼考核登记表

(亚盈-(中国)股份有限公司 2006119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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